浏览: 日期:2016-04-28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实训中心的建设与管理,提高实训教学质量,特制订本细则。
第二条 实训中心是正式建制的职能部门。实训中心的建立、调整与撤销必须由学校正式批准,由分管校长统一管理。
第三条 实训中心的建设,要从实际出发,确定目标、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,要发扬艰苦奋斗、勤俭办学的精神,要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充分发挥实训室的作用,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四条 实训中心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实训教学任务,不断提高实训教学水平。通过实训使学生学习理论知识,掌握实际操作技能,培养理论与实践统一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。积极进行实训教学改革,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。
第二章 基本任务
第五条 实训中心必须按学校教学计划、课程教学大纲要求,积极承担实训教学任务,认真完成各项实训项目。完善实训教学资料,如:实训教学大纲、实训指导书、实训教材等;准备好实训仪器设备及材料;安排好实训指导人员;做好实训记录;保证实训教学顺利进行。
第六条 要不断开展实训教学和实训技术研究,提高实训教学质量。要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,更新实训教学内容,改革实训教学方法和实训技术手段,不断提高实训教学水平。
第七条 要做好实训仪器设备、实训材料的购置计划以及仪器设备使用、维护、检修、管理、计量及标定等各项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,确保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训结果的可靠性。
第八条 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创造条件,向师生和社会开放实训室,通过发挥技术优势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,自制实训装置,改造旧设备和实训技术开发工作,增强实训室的活力。
第九条 要建立、完善实训室工作制度,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,使实训中心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、规范化。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,努力做到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。
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
第十条 我校实训中心实行学校一级管理体制。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抓实训中心工作。
第十一条 实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。实训中心主任、副主任由学校正式聘任或任命。实训中心主任、副主任的任免必须由学校正式批准,并报人事处备案。
第十二条 各实训中心应设专、兼职保管,负责仪器设备、材料、低值、易耗品的保管维护;实训技术管理人员、兼职保管员应相对稳定,不要随意调换。
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
第十三条 实训中心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规划。制定规划要注意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经费投入等的综合配套因素,有重点、有步骤地进行。实训室的设置、改造、扩建和更新计划、应由实训中心经过立项、论证、提出初步方案,经过学校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,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第十四条 对新开设的实训,指导教师要预试;对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实行试讲制度,试操作、试讲均需要有记录备案。
第十五条 未经实训中心允许,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实训中心的条件进行科学研究。凡利用实训中心条件对校外进行有偿服务的,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,房屋占用及水电费、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服务人员劳务费,要将纯收入部分用于实训室建设,一般不低于20~40%。
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实行“专管共用”,由实训中心统一调配,合理使用。实训中心仪器设备和材料,低值易耗品的管理,应按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实训中心要严格遵守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第十八条 实训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,不得随意排放废气、废水、废物,不得污染环境。
第十九条 实训中心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。对于在实训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,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。
第二十条 实训中心要结合中心工作,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;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;实训室要定期对实训室人员进行考核。
第二十一条 实训中心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,对实训室的工作、人员、物质、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,统计和分析,及时为学校或上级部门提供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第二十二条 实训中心所有的仪器设备,包括用各类学校自筹经费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和捐赠的仪器设备,均属学校所有,归所在实训中心教学使用,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己有;有关管理和使用人员退、离休或调转工作时要主动做好交接手续。对不按时办理交接手续和不退还仪器设备者扣发一定数量的工资,直至交还为止。
第二十三条 要定期总结交流实训中心建设与管理经验,评选实训中心先进个人,并进行表彰和奖励。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开展实训中心评估工作,进一步推动实训中心建设。
第五章 人 员
第二十五条 实训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训室工作的管理人员、实训指导教师。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,要各司其职,做到团结协作,共同积极完成各项实训任务。
第二十六条 实训中心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训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,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具体实施细则具体确定。
第二十七条 实训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级别晋升工作,根据实训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,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实训中心人员的编制按学校定编要求执行,有条件的可以试行流动编制。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